疫情来临这个时间段,刑事案件的办理之时,面临着防疫以及办案这两种压力,怎样在保障司法程序能够正常向前推进的情形下,同时有效地防控疫情进行传播,这成为了司法机关必须要去予以解决的现实方面问题。处于特殊时期,办案的方式以及期限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些变化直接针对当事人有合法权益。
办案方式的转变
疫情那段时期,司法机关把案卷书面审查当作主要的办案形式,这表明检察官、法官更多凭借已有的卷宗资料展开审查以及判断,降低了当面接触的必要程度,此种做法意在减小因人员流动、聚集还有面对面交谈所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是应急状态之下的务实抉择。
在那些需要去听取意见的环节当中,办案人员广泛地采用电话、视频这类远程通讯工具,比如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这些诉讼活动里,都是尽可能地借助非接触方式来开展活动,这不但确保了诉讼活动不会出现中断的状况,而且还体现出了对于防疫要求的十分严格的遵守情形。
强制措施的审慎适用
就逮捕措施而言,司法机关秉持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样的原则,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并非很大、进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一方面是为了削减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人员密度,另一方面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一种体现。
相同的是,于起诉这个环节而言,同样遵循着那般“可诉可不诉这般状况之下就不诉”的那种谦抑的理念。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以及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此一来,这对在特殊时期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来讲是有帮助的,能便于聚焦去处理严重犯罪。
跨部门协作机制
各地检察机关踊跃地同公安机关展开沟通,构建起防疫期间专门的办案协调机制。要是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方便进行当面讯问,就得经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看守所去转交书面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填写完毕之后再收回附卷。
协作使得诉讼环节衔接得以顺畅,能避免因防疫要求致使案件办理呈停滞状态。此外,司法机关同卫生防疫部门保持着信息互通,以此确保办案场所的安全,针对提审、开庭等环节制订了详细的防疫预案。
办案期限的特殊计算
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期间的最后那一日要是碰到节假日的情况,应当把节假日结束之后的第一日当作期满的日期。然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而言,他们在押的期间应当到期满之日就停止,不会因为节假日而出现延长的情形了。
对于并非处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审查逮捕等相关期限是适用节假日顺延这一规定的。要是拘留期限已达尽头然而却不能够作出逮捕决定,那么办案机关必定得依照法律规定去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以此来避免出现超期羁押这种情况。
审查起诉的期限管理
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当中,要是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时,此时办案期限会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从理论层面来讲,案件能够历经两次退回从而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有三次被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只是这些操作都必须是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客观上有必要作为前提条件的,绝不能够毫无缘由地去进行拖延。
在疫情这个特定时期当中,检察机关运用退查以及延长期限这些手段的时候会变得更为审慎,其目的呢在于努力做到在法定的框架范围之内能够高效地把案件给办结。针对于那些事实清晰明白、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依照法律规定从而尽快地开展提起公诉的相关行动,以此来防止诉讼程序长时间地处于拖延状态之中,无法及时完成。
法律依据与执行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便,地方政府于疫情暴发之际,被授权采取诸如限制聚集、停工停课、封闭场所等紧急措施。此等措施,为司法机关调整办案模式,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进而确保特殊时期司法活动与防疫政策保持一致。
把办案方式予以调整,这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处于法律框架范围之内,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去进行灵活的处置。司法机关在执行这个的时候,依旧要严格地遵守刑事诉讼法的那些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知情权等各种核心诉讼权利不会遭受减损。
疫情期间司法实践所呈现出的情况显示,维护社会方面的秩序以及保障公共范畴的健康能够并行且不相冲突。在您予以看待时,这些于特殊时期所施行的办案相关措施,其中哪些在疫情结束之后仍然具备保留以及借鉴的价值呢?欢迎您分享自身的看法,要是觉得本文具有帮助作用,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


